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49590 债券简称:21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8 月 9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本公司《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债券(第一期)
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本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资
质:(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
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
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合伙企业;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本次债券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名。
公众投资者因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获得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
参与认购及转让的私募债券的,可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私募债券,不得另行买
入。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30%。
兑付一起支付。每期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将按照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
上述安排。
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发行结果公告》,“21 万马 01”的票面利率为 4.30%,每手(面值 1,000 元)
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43.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兑息额为人民币 34.4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43.00 元。
三、兑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四、本期债券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8 月 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全体“21 万马 01”债券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在本次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
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
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兑息
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兑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以及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发布的《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 2159 号万马创新园
联系人:洪啸
电话:0571-63755192
传真:0571-63755256
(二)承销商:
名称: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50 楼
联系人:卢力
电话:0851-82214277
传真:0755-28777969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